11月11日,東山法院對被告人黃某污染環境罪一案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該案系全國首例生態環境技術調查官參審的刑事案件,高效解決案件中涉及土壤污染認定及修復問題,在司法領域創新引入“植物富集”修復模式并首次發出“土壤凈化令”,為生態修復多樣化提供新樣本。
案件回顧
2019年6月下旬至同年7月21日期間,被告人黃某在東山縣陳城鎮澳角村原正益源制冰廠內,雇傭他人擅自進行煤油燈頭、螺絲釘等金屬表面加工處理。在加工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含鉻、鎳等重金屬廢液、廢渣,未經處理直接從車間排水溝進入沉淀池,再經塑料管道排往化糞池,后因塑料管道破損,廢水無法流入化糞池而漫流入周邊草地,造成鉻、鎳和PH超標排放,嚴重污染環境。
為更好查明案件技術事實,經東山法院申請,漳州中院指派“漳州法院生態環境技術專家庫”成員,閩南師范大學化學化工與環境學院的黃旭光、王振紅兩位教授作為本案技術調查官。案件審理期間,兩位專家多次到案發現場輔助實地勘查、調查、取樣等工作,并出具技術調查意見,對司法鑒定意見的合理性及受污染地塊修復的可行性和修復方案進行分析論證,提出完善建議。據黃旭光教授介紹,為了修復被重金屬污染地塊,該案引入“植物富集”模式,通過選取對鉻和鎳有超富集能力的植物,吸收重金屬,降低有毒有害的污染物,逐步恢復土壤生態功能。
最終,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禁止被告人黃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從事重金屬加工相關職業,期限三年。東山法院同時向黃某發出“土壤凈化令”,要求黃某在判決生效后嚴格按照與第三方簽訂的技術服務合同,保質保量完成對受污染地塊土壤的凈化修復。東山法院林躍軼院長表示,該案的審理通過探索技術調查官全流程參與機制、“植物富集”修復模式、“土壤凈化令”三項創新,推動了生態環境技術調查官制度落地見效。
庭審后,省法院、漳州中院、東山法院聯合在現場召開座談會,總結生態環境技術調查官機制運行情況,分析存在問題,提出完善措施。漳州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鄭通斌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五位一體”總體布局,最高法院、省法院、漳州中院黨組高度重視生態審判及其機制創新,生態環境技術調查官制度應運而生。該制度進一步為生態環境審判工作裝上“技術的車輪”、插上“效率的翅膀”、夯實“公信的基礎”,今后生態審判法官要虛心學習技術調查官的專業精神和專業技能,借智引智、互學互鑒;要發揮該制度的學術試驗田作用,為技術調查官帶來啟發和助益;要重在持續,不斷完善提升生態環境技術調查官制度。
省法院生態庭庭長池力充分肯定了漳州兩級法院的首創精神,在全國率先將生態環境技術調查官制度運用到司法審判過程中,取得了良好成效。下一步要提高站位認識,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落實綠色發展理念和《民法典》的綠色原則,提升生態司法服務大局的能力水平;要堅持守正創新,不斷延伸生態司法職能,創造更多可復制可推廣的生態修復模式;要推動協同共贏,在首創成果上持續推進,引入更多專業力量參與生態審判,實現多元共治共享。
據悉,自今年6月漳州中院先行先試探索生態環境技術調查官制度以來,全市已在民事公益訴訟、污染環境刑事案件等3起案件中聘請6位技術調查官參與審理,通過“外部借力”和“內部發力”相結合,有效促進實質化解技術性事實查明難題,助推生態環境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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