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師范大學章程
(2024 年修正)
序 言
閩南師范大學前身為漳州師范學院,成立于 1958 年春,先后經歷了龍溪師范大專班、漳州師范專科學校、福建第二師范學院、漳州師范學院,2013 年 4 月,更名為閩南師范大學。改革開放以來,學校不斷加快改革與創新步伐,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方面取得明顯的辦學成效。1992 年獲得學士學位授予權。2000 年順利通過國家教育部首批師范院校本科教學工作合格評估。2003 年增列為碩士學位授予權單位,2007 年被列為福建省重點建設高校。2009 年以優秀成績通過教育部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2012 年獲批服務國家特殊需求的閩南文化與兩岸交流研究博士人才培養項目。2016 年完成本科教學工作審核評估。2018 年被列入福建省一流學科建設高校。2021 年獲批博士學位授予單位。2022 年被列入福建省“雙一流”建設高校。2023 年完成本科教育教學審核評估。
學校根植閩南,立足福建,面向全國,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為主體,積極開展留學生教育,培養福建省基礎教育所需要的高素質師資和適應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各級各類人才,努力建設一所特色鮮明、多學科融合發展的高水平師范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校名稱:閩南師范大學,簡稱“閩南師大”;英文名稱為 Minnan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簡稱“MNNU”。
第二條 學校設有江濱校區、圓山校區。學校辦學主體在江濱校區,現住所地為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縣前直街 36 號。學校網址:www.dpyjvtw.xyz。郵政編碼:363000。根據事業發展需要,經舉辦者和主管部門同意,學??梢婪ㄒ酪幵O立新校區或調整校區布局等。校址的變更須經審批機關審批。
第三條 學校是福建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事業單位。
第四條 學校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對教育事業的全面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五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工作,堅持特色興校、人才強校,強化教師教育底色,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努力提升綜合實力和辦學水平。
第六條 學校實行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七條 學校保障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等學術組織充分發揮咨詢、審議、決策作用,維護學術活動的獨立性;尊重和保障教師、學生在教學、研究和學習方面依法享有的學術自由,營造寬松的學術環境。
第八條 學校維護師生員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參與學校相關事務的民主決策、實施監督的權利;充分發揮教授治學作用,支持廣大教職工和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九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逐步擴大學院辦學自主權。
第十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原則,嚴格遵守國家財經制度,健全財務財產管理制度,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十一條 學校積極融入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接受社會監督,積極爭取政府、校友和社會各界對學校發展的支持和幫助。
第二章 教育形式與辦學功能
第十二條 學校實施普通高等教育,適當開展繼續教育。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積極開展留學生教育。
第十三條 全日制本科生教育致力于使學生較好地掌握學科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碩士研究生教育致力于使學生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系統的專業知識,掌握相應的技能、方法和相關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致力于使學生掌握本學科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系統深入的專業知識、相應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獨立從事本學科創造性科學研究工作和實際工作能力。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及學校自身辦學條件合理設置、調整學科門類與專業,依法依規確定辦學規模,招收學生。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通過課堂教學、實踐教學、畢業論文(設計)等環節與渠道,加強對學生的培養與教育。
第十六條 學校依法對完成學業的受教育者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或相應的學習證明。
第十七條 學校圍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開展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開發研究,促進教學和科研相結合,不斷提升人才培養水平和科技創新能力。
第十八條 學校積極促進政產學研用結合,加快科研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積極參與區域決策咨詢,努力提升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能力。
第十九條 學校大力推進文化傳承創新,加強校園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推動文化傳播和交流,促進區域文化產業發展。
第二十條 學校致力于辦學質量和水平的提升,完善教育質量保障體系和評估制度,建立以創新和貢獻為導向的科研評價機制。
第二十一條 學校發揮區域優勢,推動閩臺港澳和中外教育文化交流與合作,拓展與國外高水平大學的合作關系,不斷提高對外合作水平和辦學國際化程度。
第三章 學校黨委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委員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中國共產黨閩南師范大學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黨委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
中國共產黨閩南師范大學委員會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對黨委負責并報告工作。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 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茖W發展。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學習黨的創新理論,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竟芾碇贫?,討論決定學校辦學目標定位、學?;竟芾碇贫取⑸婕皩W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人才師資管理、基礎設施建設和教學科研等方面的重要項目安排、年度經費預決算與大額度資金使用等重要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以政治建設為統領,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的重要思想,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組織的領導,發揮學?;鶎狱h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學校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領導、組織開展校內巡察工作。
(七)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加強教材建設和管理。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第二十四條 黨委全委會議事規則如下:
(一)會議由黨委常委會召集,黨委書記(或其委托的副書記)主持,全委會每半年至少召開 1 次;如有重大問題,可以隨時召開。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開全委擴大會議,擴大范圍由常委會決定。
(二)會議的時間由黨委常委會確定。議題材料由分管校領導組織相關部門準備,對重大問題和重要議題,應在會前充分調研,進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書面意見,議題最終由黨委書記確定。
(三)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列席人員由常委會討論確定。(四)進行表決時,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委成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表決可以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方式。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應當逐項決定。
(五)會議應作記錄,必要時,可以編發黨委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黨委書記簽發,也可以由黨委書記委托副書記簽發。
(六)會議決定的事項,由黨委常委會負責執行,并由黨委常委(或分管校領導)具體組織落實,黨委辦公室協助督辦,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向黨委書記或黨委全委會匯報。
第二十五條 在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由黨委常委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討論決定黨委全委會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黨委常委會會議議事規則如下:
(一)會議由黨委書記(或其委托的副書記)主持,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如遇重大問題可隨時召開。
(二)會議時間由黨委書記(或其委托的副書記)確定。議題由黨委書記提出,也可以由黨委常委會其他委員或學校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提出建議、經黨委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重要議題黨委書記應當在會前聽取校長意見,集體決定重大事項前,黨委書記、校長和有關領導班子成員要個別醞釀、充分溝通。凡屬黨委常委會委員自身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一般不提交黨委常委會研究討論。
(三)必須有半數以上黨委常委會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常委會委員到會。黨委常委會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須在會前向黨委書記請假。
(四)不是黨委常委會委員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以列席黨委常委會會議,議題相關單位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涉及師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議題可以邀請師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
(五)討論決定重要事項時應當進行表決,表決可以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委常委會委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黨委常委會委員的意見可以用書面表達,但不得計入票數。會議討論和決定多個事項,應當逐項表決;決定多名干部任免時,應當逐人表決。
(六)會議應作記錄,并編發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黨委書記簽發,也可以由黨委書記委托的會議召集人簽發。
(七)會議決定的事項,由學校分管領導或相關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向黨委書記或黨委常委會匯報。明確由相關單位負責的,由學校黨委辦公室負責傳達和督促檢查。
第二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閩南師范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與福建省監委駐閩南師范大學監察專員辦公室合署辦公,在省紀委監委和學校黨委雙重領導下,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能。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對學校監察對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照有關規定對涉嫌職務違法案件進行調查,并依法依規予以處臵。圍繞學校中心工作,發揮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作用,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章 校 長
第二十八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臵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議,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常委會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決定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校長辦公會的議事規則如下:
(一)校長辦公會議成員一般由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組成。校長召集并主持校長辦公會,校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委托一名副校長主持。會議至少應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舉行。
(二)學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議題相關單位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涉及師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議題可以邀請師生代表列席。
(三)校長辦公會原則上每兩周召開一次,如有必要,可隨時召開。議題由校長提出,也可以由學校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提出、校長綜合考慮后確定。重要議題校長應當在會前聽取黨委書記意見,意見不一致的議題應暫緩上會。集體決定重要事項前,黨委書記、校長和有關領導班子成員要個別醞釀、充分溝通。凡屬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自身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一般不提交校長辦公會議研究討論。
(四)議題由分管校領導或相關單位負責人匯報。出席人員應當充分討論,對決策建議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未到會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校長應當最后表態。
(五)校長辦公會議研究討論議題時,校長應當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對研究討論的事項作出決定。如對重要問題發生較大意見分歧,一般應當暫緩作出決定。
(六)會議應作會議記錄,并編發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校長簽發,也可以由校長委托的副校長簽發。
(七)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由學校分管領導或相關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向校長或校長辦公會議匯報。明確由相關單位負責的,由學校辦公室負責傳達和督促檢查。
第五章 學術機構
第一節 校學術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校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三十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下設學科建設、師資隊伍、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 5 個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根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規定、校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職責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由教授或具有博士學位的副教授組成。設主任委員 1 名,副主任委員 2 名,委員總數為不低于15 人的奇數。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與平臺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和研究員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校學術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各一級學科所在學院、平臺根據委員任職條件推薦選舉產生,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每屆任期 4 年,可連選連任,原則上不超過 2 屆,且連任總人數不超過上屆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掛靠科研處,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會務組織,會議紀要和文件起草、印發、歸檔,督辦學術委員會決定事項的落實等工作。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職責
(一)校學術委員會職責
1.審議校學術委員會章程,審定專門委員會工作職責,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2.審議學校制訂的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3.審議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4.審議招生的標準與辦法、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5.對校學術專門委員會及學院與平臺學術委員會所做有異議的決議進行復議。
6.指導、監督專門委員會按授權的各自職責開展工作。
7.審定教學、科研成果以及對外推薦教學、科研成果獎。
8.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二)專門委員會職責
1.學科建設專門委員會工作職責:審議學科發展規劃、學院學科建設和方案。
2.師資隊伍專門委員會工作職責:審議師資隊伍建設規劃、高層次人才引進、名譽(客座)教授聘任、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才選拔培養等事宜。
3.教學指導專門委員會工作職責:審議教學成果、人才培養、學歷教育、教改項目、教學獎項、合作辦學、專業建設、實驗室建設等事宜。
4.科學研究專門委員會工作職責:審議創新平臺和創新團隊建設、科研成果評價、科研項目和獎項申報推薦、對外學術交流合作、學術研究機構設置、協同創新機制建設、學術專著出版、創新平臺儀器設備采購和大額大型儀器設備采購等事宜。
5.學術道德專門委員會工作職責:審議學術道德規范、學術不端行為、學術糾紛、學術爭議、科技倫理等事宜。
第三十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的議事規則如下:
(一)校學術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經主任同意,召開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
(二)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必須在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員到會的情況下方能召開。會議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代為主持。
(三)會議議題或提案經主任審訂后,由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負責會議通知和材料送達。除特殊情況外,應在會議召開前,將會議議題和有關材料送達委員。
(四)經過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和專門委員會主任同意,召開專門委員會工作會議,會議由專門委員會主任或者主任授權副主任主持,秘書處負責相關會務工作。
(五)職能部門負責人必要時應到會說明情況。
(六)校學術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決議事項一般以舉手表決或者投票方式作出決定,與會委員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七)學術委員會的決議,應根據工作要求通過不同方式進行公示。公示期內,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受理來自校內外與評審決議相關的實名舉報、質疑、異議及申訴。公示期內如有異議,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復議。復議后所作的決定不再復議。
(八)學術委員會會議實行回避制度,在討論、審議或評定與委員及其親屬有關的事項時,該委員須回避。
(九)凡校學術委員會會議上確定需要保密的內容,委員必須保密,并維護和執行校學術委員會的審議或評議結果。
第二節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獨立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等工作。
第三十八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由 23~29 人組成,委員會總人數應為奇數,未兼任行政職務的委員人數應占一定比例。設主席 1 人,副主席 1~2 人,由校長或分管教學、科研、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長擔任。委員中具有教授職稱的人員不低于總人數的二分之一。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可通過民主推薦或主席提名的方式提出候選名單,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提交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生效。每屆任期三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原則上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九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議并作出授予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決定;
(二)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三)審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的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申請人名單;
(四)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工作中的爭議事項;
(五)審定二級學科研究生人才培養方案;
(六)審定碩士學位的考試科目、門數和博士學位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的考試范圍;
(七)審核自主設置二級學科碩士點及上報增設碩士、博士學位點事宜;
(八)審議、裁決增列研究生導師工作中出現爭議的事項;
(九)審議學位點建設方案;
(十)承擔學校交辦的與學位工作相關的其它事項。
第四十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議事規則如下:
(一)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年定期召開全體會議。如臨時遇有重大事項需作出決策,可由主席、副主席提議增開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會議,或在征求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意見的基礎上由主席、副主席研究決定,并向下次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
(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必須在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員到會的情況下方能召開,否則應改期舉行。會議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代為主持。
(三)職能部門或學院負責人必要時可列席會議,并負責說明情況。
(四)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決議事項一般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出決定,贊成票需達到表決票三分之二及以上,且達到全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及以上方為有效。
(五)學位申請人對學位評定委員會不受理其申請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學位評定委員會申請復核一次,學位評定委員會應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核決定并送達申請人。
(六)學位申請人對學位評定委員會不授予學位決定不服的,可在不授予學位決定公告之日起 60 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學位評定委員會申請復核一次,學位評定委員會應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 60 日內做出復核決定并送達申請人。
(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一般不得缺席委員會會議,因故不能出席者必須事先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請假。
(八)會議實行回避制度,在討論、審議或評定與委員本人及其直系親屬有關的事項時,該委員須回避。
(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確定需要保密的內容,委員須執行保密決議,并維護和執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審議結果。
第三節 校教學指導委員會
第四十一條 校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方面的咨詢和審議機構。
第四十二條 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根據學校實際工作需要設置,委員人數為單數。校長,分管本科教學、研究生教學、學科建設的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各學院教指委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校教學指導委員會設主任委員 1 人,副主任委員1~3 人。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四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十三條 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本科和研究生教育教學發展規劃、教育教學改革與發展等方面提供決策咨詢建議。
(二)對本科和研究生人才培養理念和目標、人才培養模式創新、教育教學改革等提供指導與咨詢。
(三)對學科建設、專業建設、人才培養方案、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基層教學組織建設等進行指導和審議。
(四)對教學經費和專項教學經費分配,教學成果獎、教學工程項目、教育教學研究項目的遴選和推薦進行審議。
(五)監督教風、學風建設工作;監督教學管理制度的貫徹落實和執行情況;教學事故認定以及與教學有關的爭議仲裁;
(六)與教學相關的其他工作;學校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四十四條 校教學指導委員會的議事規則如下:
(一)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主任委員同意后組織召開。特殊情況下可采用通訊會議方式開展工作。
(二)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員可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
(三)會議決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一般采用舉手表決、記名投票、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需要表決的事項,與會委員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四)會議實行回避制度。審議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重大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當回避,不得參加討論和表決。
(五)根據會議議題,可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列席人員具有旁聽權和陳述權,不具有表決權,其意見可供校教學指導委員會決策時參考。
(六)會議決議,必要時可根據工作要求在相應范圍內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內如有異議,可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或主任委員會議復議;經復議作出的結論為最終結論。
(七)會議審議、評議的事項,根據事項具體性質要求,進一步提交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審定。
第六章 民主管理機構
第一節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四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力機構,是學校領導體制和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八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有當選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資格。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構成要體現政治性和先進性,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群眾性,學科帶頭人、學術骨干在同等情況下優先推選;其中教師代表不得少于代表總數的 60%,中層以上領導干部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 25%,女教職工、青年教職工應占適當比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分工會為選區,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大會實行任期制,任期 5 年,期滿進行換屆選舉,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十九條 學校遵守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規則,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黨委常委會研究確定,并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節 學校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
第五十一條 閩南師范大學學生會(研究生會)是在學校黨委領導、省學聯和學校團委指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本組織的章程,開展工作的全校學生群眾性組織,是學校聯系廣大同學的橋梁和紐帶。
第五十二條 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一般每年召開 1 次,須有應到會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大會通過決議實行舉手表決制,重要人事任免實行無記名票決制。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或修訂學生會組織章程,監督章程實施。
(二)聽取、審議上一屆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報告。
(三)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研究生會)主席團成員。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
(五)選舉產生出席上一級學聯代表大會的代表。
(六)征求廣大學生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合理有序表達和維護學生正當權益。
(七)討論和決定應由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十三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主席團成員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成立常任代表會議,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全體同學幫助和監督學生會組織的工作。
第五十四條 學校黨委把學生會(研究生會)建設納入學校黨建工作整體格局中進行統籌謀劃,構建黨委統一領導,團委具體指導的工作機制。校黨委定期聽取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匯報,研究決定重大事項。校團委及學生工作相關部門共同研究學生會(研究生會)的規章制度、工作規劃和工作人員遴選等重要事項。
第七章 校部機關與公共服務機構
第五十五條 學校本著“精簡、高效、合理、規范”的原則,自主設置黨務管理、行政管理職能部門和公共服務機構。根據有關規定,設立工會和團委等組織,支持他們在校黨委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根據需要設置非常設機構,協調處理臨時性或者專項事務。
第五十六條 黨政職能部門根據學校授權,負責貫徹學校的決策部署,做好服務師生員工和基層的工作,擬定有關發展規劃方案,對基層工作進行調控和指導。
第五十七條 黨政職能部門和公共服務機構的設置與調整,經學校組織人事部門調研論證,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由校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
第五十八條 黨政職能部門和公共服務機構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
第五十九條 黨政職能部門要牢固樹立服務師生的意識,圍繞學校工作中心,加強機關效能建設,提高管理水平,提高辦事效率。
第六十條 學校公共服務機構和直屬單位要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保障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等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第六十一條 學校依法設立紀檢監察、巡察、審計機構,對學校各機構和工作人員的履職行為依法進行監督。
第八章 學 院
第六十二條 學院是學校組織實施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基本單位,接受學校的統一領導,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范有序地賦予學院相應管理權,指導和監督學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六十三條 學院的設置與調整,經校學術委員會調研論證,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由校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
第六十四條 學院主要職責如下:
(一)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制訂學院發展規劃;
(二)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計劃,提出年度招生計劃建議;
(三)組織開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
(四)設置學院內部機構,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管理辦法;
(五)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就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
(六)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以及各種合法渠道獲得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七)做好黨建和教職工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十五條 學院黨委經學校黨委批準設立,在《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鶎咏M織工作條例》的規定下開展工作。學院黨委應當強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并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召開黨委會議研究決定干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委會議研究討論后,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三)加強黨委自身建設,增強組織功能,建立健全黨支部書記工作例會等制度,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把好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重要工作的政治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導和聯系服務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六十六條 學院院長是學院行政的主要負責人,制定學院的教學科研、人才培養、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崗位聘任、經費財務、社會服務等目標任務的規劃和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十七條 學院實行黨政集體領導、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學院領導人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四年,在同一崗位上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或八年。
第六十八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二級學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成員為學院黨政領導班子成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院長、副院長)。
第六十九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議事決策范圍: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的事項;事關教師隊伍建設的事項;事關學生培養的事項;科研平臺、科研團隊建設,科研項目、科研經費管理,科研成果轉化、科研獎勵中的重要事項;開展國(境)內外教學、科研和學術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項;學術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其他管理、咨詢類組織組成人員和負責人選任等重要事項;學院表彰、獎勵,上級重要表彰、獎勵人選推薦等重要事項;其他需要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七十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如下:
(一)黨政聯席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遇有重要情況經黨委書記、院長協商同意后可隨時召開。根據議題內容,會議由黨委書記或院長主持;
(二)黨政聯席會會議議題由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提出,由黨委書記、院長協商確定。對重要議題,黨委書記、院長應當在會前互相溝通,意見不一致的應暫緩上會;
(三)參加黨政聯席會的成員為學院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可召開,對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不是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的專職組織員、辦公室負責人一般應列席黨政聯席會議。根據議題需要,黨委書記、院長協商確定其他列席人員;
(四)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重要事項時,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正式成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成員的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但不得計入票數。如對重要問題發生較大意見分歧,一般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黨委書記、院長應當最后表態;
(五)黨政聯席會議作出的決議或決定,適合公開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及時公開。對需保密的會議內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定,參會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第七十一條 學院根據有關規定設立學術機構和民主管理機構,探索教授委員會制度,實行二級教代會制度,發揮好教授治學作用和教職工與學生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作用。
第九章 教職工與學生
第一節 教職員工
第七十二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七十三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按照工作職務與貢獻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培訓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職稱、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意見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四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有堅定的理想信念和扎實的學識。
(二)珍惜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三)勤奮工作,恪盡職守,完成規定的教學、科研和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四)有仁愛之心,尊重和愛護學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五)有高尚的師德,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五條 學校和教職員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依法全面推行全員聘用(聘任)制,實行合同管理。結合崗位設置與聘用管理,對教職員工實行分類管理、定期考核制度,履行崗位職責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教職工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七十六條 學??茖W合理規劃人力資源,根據工作需要,規范設置崗位,制定崗位職責,堅持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錄用。
第七十七條 學校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鼓勵學術創新和管理創新,尊重教職工的創造性活動,加強學術道德和職業道德建設。
第七十八條 學校重視師資隊伍建設,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提高專業水平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建立與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薪酬體系,逐步提高教職工的福利待遇、生活與工作條件。
第七十九條 學校加強離退休老同志服務管理工作,落實老同志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充分發揮老同志的重要作用。
第八十條 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接受教職工申訴,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八十一條 學校設立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研究審議學校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重大事項,指導相關部門開展工作。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教師工作部。
第二節 學生
第八十二條 學生是指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八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公平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或學習證明;
(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有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和教職員工等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二)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三)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四)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和學術道德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五)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八十五條 學校完善學生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全員育人機制,營造良好的育人環境和氛圍,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第八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可向學校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八十七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益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生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學校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十章 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八十八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建立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的機制,主要包括: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捐贈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
第八十九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堅持“收支兩條線”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九十條 學校預算遵循“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則。全部收入和支出均納入預算管理。預算收入合法合規、全面完整、真實準確;預算支出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學校建立健全財務信息披露制度,按照國家和上級部門規定,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九十一條 學校財務收支堅持“統一安排、收支平衡”的辦法,根據國家、福建省及學校的相關管理規定進行審批。
第九十二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指學校通過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資產:
(一)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接受調撥或者劃轉、臵換形成的資產;
(三)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
(四)其他國有資產。
第九十三條 學校國有資產屬國家所有,實行分級監管、學校依法直接支配的管理體制。按照集中統一、分類分級、改革創新的管理原則,構建全生命周期資產管理體系,優化管理手段,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
第九十四條 學校管理國有資產,應遵循安全規范、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
第九十五條 閩南師范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是依法在漳州市民政局登記的、從事公益性、非營利性活動的社會組織?;饡儆诜枪蓟饡?,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推動閩南師范大學及附屬學校(含附屬中學、小學及幼兒園)教育事業的創新、改革與發展。
學校遵循自愿捐贈的原則,堅持??睿ㄎ铮S?、賬目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充分發揮基金使用效能?;饡慕M織和議事規則由基金會章程規定。
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如下:
(一)接受社會各界的自愿捐贈,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科學規范地運作基金,使基金連續積累、滾動發展;
(二)資助建設、建造、更新教學和科研設施;
(三)資助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和重點課程的建設;
(四)資助人才培養與引進,資助聘請知名專家學者來訪講學;
(五)資助優秀師生進修、訪學、交流;
(六)獎勵優秀教職工和品學兼優的在校學生;
(七)資助在校貧困師生;
(八)資助與發展教育事業有關的其他項目。
第十一章 外部關系
第九十六條 學校自覺接受舉辦者的管理和監督,積極爭取舉辦者為學校提供充裕的辦學經費來源和有力的政策支持,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支持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學校依法行使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
(二)制定招生方案,調節專業招生比例,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序。
(三)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制定實施學校發展規劃。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境內外高校和科研機構間的教育科技文化交流與合作。
(六)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調配。
(七)依照國家規定,評聘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調整教職工工資、津補貼、福利分配。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財產和經費。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十七條 閩南師范大學校友會是依法在福建省民政廳登記的、由閩南師范大學校友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凡在閩南師范大學(包括原漳州大學師范學院、漳州師范??茖W校、福建第二師范學院、龍溪地區大專班、漳州師范學院、福建省漳州市農業學校)學習過的學生和工作過的教職工(含外籍學生和教師),擁護校友會章程,均可申請參加校友會。本條所指學習包括全日制,以及函授、自學考試、夜大、網絡教育、進修和培訓等學習形式。
校友會的主要業務范圍如下:
(一)密切聯系校友,不定期開展校友聯誼、交流等活動,不斷增進母校與校友間的情誼;
(二)及時反饋校友對母校辦學的建議和意見;
(三)宣傳校友在各條戰線上所取得的成就;
(四)鼓勵、促進校友為提高母校教學、科研水平和改善學校辦學條件作出積極貢獻;
(五)支持校友開展教育經驗、學術成果交流與科技咨詢等活動;
(六)激勵校友為祖國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兩岸的和平統一作出積極貢獻。
第九十八條 學校和學院可設立學校董事會和學院董事會(理事會),以爭取社會各界對學校事業發展的關心、支持和幫助。董事會(理事會)的制度以董事會(理事會)章程的形式規定。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設立的獨立學院或設置的非獨立法人的獨立機構,實行學院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學校支持獨立學院和獨立機構的發展建設,加強對學院的管理和監督,努力提高獨立學院辦學質量和水平。
第九十九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實行法律顧問制度。法律顧問為學校提供法律咨詢;接受學校委托,處理或協助處理學校的有關法律事務。
第十二章 其他規定
第一百條 學校的校徽:
學校的?;瞻ɑ罩竞突照隆?/span>
學?;罩菊w構圖融入水仙花圖案,主體以漢字“心”字異質同構形狀。水仙花蕾“心”字上的字母“M”為閩南 MINNAN 首字母;下面的 U 為大學 UNIVERSITY 首字母;色標采用閩南剪紙紅色系作為標準色。
學校徽章是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毛體字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工徽章為紅底黃字,研究生徽章為黃底紅字,本科生徽章為白底紅字。
第一百零一條 學校校旗旗面為紅色長方形。旗面正中上方圖案為學校徽志,下方為中英文校名。學?;罩竞椭杏⑽男C鶠榘咨?。
第一百零二條 學校的校訓是“博學、明理、礪志、篤行”。
第一百零三條 學校的校歌為《閩南師范大學校歌》。
第一百零四條 學校的校慶日為 7 月 27 日,校慶活動原則安排在每年 12 月份。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一百零五條 學校的分立、合并與終止,須經舉辦者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審批機關審批。
第一百零六條 本章程經閩南師范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和學校黨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學校黨委全委會審定,報福建省教育廳核準。
第一百零七條 學校在必要時可修訂本章程。學校章程的修訂,由校長提議,提交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和校黨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校黨委全委會審定,報福建省教育廳核準。
第一百零八條 學校根據本章程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學校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一百零九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一十條 本章程經福建省教育廳核準后,自學校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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