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漳州訊(特派記者 黃樹金 通訊員 鄭勇金 李菁 圖/曾炳林)昨日,記者從漳州市中級法院獲悉,東山縣法院近日對被告人黃某污染環境罪一案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據悉,該案系全國首例生態環境技術調查官參審的刑事案件,高效解決案件中涉及土壤污染認定及修復問題,在司法領域創新引入“植物富集”修復模式并首次發出“土壤凈化令”,為生態修復多樣化提供新樣本。最終,東山縣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5000元,禁止被告人黃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從事重金屬加工相關職業,期限三年。經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6月下旬至同年7月21日,被告人黃某在陳城鎮澳角村原正益源制冰廠內,雇傭他人擅自進行煤油燈頭、螺絲釘等金屬表面加工處理。在加工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含鉻、鎳等重金屬廢液、廢渣,未經處理直接從車間排水溝進入沉淀池,再經塑料管道排往化糞池,后因塑料管道破損,廢水無法流入化糞池而漫流入周邊草地,造成鉻、鎳和PH超標排放,嚴重污染土壤,破壞生態環境。為更好查明案件技術事實,經東山縣法院申請,漳州市中級法院指派“漳州法院生態環境技術專家庫”成員,即閩南師范大學化學化工與環境學院的黃旭光、王振紅兩位教授作為本案技術調查官。案件審理期間,兩位專家多次到案發現場,輔助實地勘查、調查、取樣等工作,加強與鑒定機構溝通,科學確定鑒定方法,有效降低鑒定費用,縮短鑒定周期。同時結合教學科研,提出運用“植物富集”模式修復受污染地塊。據黃旭光教授介紹,“植物富集”模式是低成本、綠色環保的生物修復技術,通過選取對鉻和鎳有超富集能力的植物,吸收重金屬,降低有毒有害的污染物,在兩年內逐步 恢復土壤生態功能。法庭上,技術調查官用通俗易懂的語言,闡述了重金屬污染的危害性、環境修復的必要性和修復原理的科學性,達到了良好的普法效果。被告人黃某當庭表示,愿意接受技術調查官的指導,盡全力做好修復工作。東山縣法院同時向黃某發出“土壤凈化令”,當場,修復單位代表與被告人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據悉,今年6月起,漳州市中級法院先行先試探索生態環境技術調查官制度,聘請43名生態環境技術專家組成專家庫,要求專家結合案件實際,參與生態環境案件保全、勘驗、庭審等訴訟過程,輔助法官查明技術事實,解決了以往委托第三方鑒定時間長、成本高等難題,構建了更為科學合理中立的技術查明制度,有效降低當事人時間和訴訟成本,推動生態修復更加專業化、科學化。
2020-11-17 B01都市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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