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魏某,中共黨員,某市事業單位黨委書記。劉某,中共黨員,該單位黨委委員,行政一把手。
2016年至2017年,該單位有9筆30萬元以上的大額資金的使用,未經過集體討論決定,而是劉某個人決定,致使其中4筆給黨和國家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魏某作為黨委書記,不履行職責、疏于管理,沒有檢查督促落實黨和國家關于“三重一大”的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處理建議】
魏某的行為違犯了工作紀律,構成黨組織負責人工作失職違紀行為,魏某既是直接責任者,也是領導責任者。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劉某作為該單位行政一把手,對單位多筆大額資金使用,不經領導班子集體決定,而個人決定使用,構成違反議事規則違紀行為,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劉某的黨紀責任。
【黨紀評析】
(一)魏某違犯工作紀律,構成黨組織負責人工作失職違紀行為
黨組織負責人工作失職違紀行為,是指黨組織負責人在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該違紀行為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黨組織負責人。“黨組織負責人”,是指各級黨委(黨組)及其工作部門的負責人。在主觀方面是過失。該違紀行為侵犯的客體是黨組織的正常管理活動。
該違紀行為在客觀方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由于黨組織負責人在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而出現的行為。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主要有以下三種具體行為方式:不傳達貫徹、不檢查督促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作出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錯誤決策的;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發生公開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行為的。二是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該條規定,黨組織負責人在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必須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才構成該違紀行為。黨組織負責人只要具有上述三種行為方式中的任何一種行為,即構成該違紀行為。具有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仍按一種違紀行為論處,不合并處理,在量紀時作為量紀情節予以考慮。該違紀行為追究的是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上述“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應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予以確定。
(二)劉某違犯組織紀律,構成違反議事規則違紀行為
違反議事規則違紀行為,是指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行為。
該違紀行為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黨員領導干部。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重大問題應當由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而故意違反議事規則。該違紀行為侵犯的客體是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
在客觀方面必須具有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行為。“違反議事規則”,主要是指違反黨章第十條第(五)項關于“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的規定,以及各級黨組織制定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重大問題”,根據《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的規定,是指應由黨組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的下列問題:涉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務的部署;重要干部的任免、調動和處理;群眾利益方面的重要問題;上級領導機關規定應由黨委集體決定的問題。“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是指對重大問題,既不提交黨委集體討論決定,又不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而由個人或者少數人作出決定。
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劉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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