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4月13日訊(記者 余闖)記者今天從教育部獲悉,《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近日制定印發,健全完善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加強對直屬高校、直屬單位主要領導干部和駐外教育機構參贊的管理監督,做到應審盡審、凡審必嚴、嚴肅追責。
《規定》核心要點主要有七個方面,包括組織領導、審計對象、審計內容、審計實施、審計評價、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運用。《規定》明確,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對象主要是四類領導干部,包括教育部有干部管理權限的直屬高校和直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秘書處黨政主要領導干部,教育部管理的國有企業的法人、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以及駐外教育機構參贊(常駐團代表)。
四類審計對象對應不同的審計內容,主要突出黨政同責、同責同審、分別認定的要求。《規定》提出,對直屬高校黨委主要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要把重大經濟決策情況、重要項目研究決策情況、黨委有關工作部門管理和使用的重大專項資金監管情況,以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情況等作為主要審計內容。
審計結果運用對發揮審計效用至關重要。《規定》強調,組織人事部門要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干部考核、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應當依據領導小組工作制度,充分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包括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審計結果,依紀依法依規受理問題線索、查處違紀違法行為,及時研究審計結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等;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應當根據審計意見和建議切實采取措施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