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經中共福建省委批準,省紀委監委對漳州市薌城區原區委副書記、區長吳洪池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吳洪池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干部職務晉升工作中違規為他人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借用私營企業主車輛;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執法活動;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職務違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吳洪池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喪失理想信念,腐化墮落,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省委批準,決定給予吳洪池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漳州市第十一次黨代會和漳州市薌城區第八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