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安全關系國計民生,是“國之大者”,專項整治以來,全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立足職能職責,突出政治統領,不斷加大懲治力度、貫通各方責任、強化系統糾治,聚焦各級糧食管理部門、國有糧食企業、基層糧庫(站、所)“一把手”和領導班子成員等“關鍵少數”,緊盯關鍵環節和腐敗責任作風問題,嚴肅查辦了一批典型案件,推動解決了一批影響制約糧食購銷安全的突出問題,健全完善了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體系,持續形成強大震懾。現將近期查處的六起糧食購銷領域違紀違法典型案例進行公開通報,具體如下。
福建省閩糧購銷有限公司原總經理張奇良挪用公款、受賄案。張奇良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個人決定以福建省閩糧購銷有限公司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并謀取個人利益,至案發時,尚有巨額公款未歸還,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張奇良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開除黨籍,并按規定調整其享受的待遇,涉嫌違法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福建省莆田市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潘金明監管不力、受賄案。潘金明身為黨員領導干部,違反工作紀律,對市級應急儲備油代儲企業日常監管流于形式,市級應急儲備油出現缺口,嚴重威脅市應急儲備糧油安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15萬余元。潘金明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福建省龍巖市長汀縣古城糧站原站長丘金生挪用公款、套取糧補、濫用職權案。丘金生身為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先后多次挪用公款153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在受托發放糧食補貼的過程中,違反訂單糧直補政策規定,套取糧食直補款146萬余元用于單位日常支出,致使國家遭受重大經濟損失。丘金生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開除黨籍,按規定調整其退休待遇,因犯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
福建省南平市糧食購銷有限公司原經理彭小中違規放貸、玩忽職守、受賄案。彭小中身為黨員領導干部,違規向涉糧企業主放貸獲取大額利息;不正確履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明知儲備油被抵押,不上報不采取應對措施,導致國有資產巨額損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錢款。彭小中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開除黨籍,因犯玩忽職守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
福建省漳州市原龍海市糧食局局長盧明受賄案。盧明身為黨員領導干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糧食購銷及儲備、軍糧供應、資金撥付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賄賂人民幣523萬余元。盧明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
福建省三明市原荊西糧油儲運站站長、三明市糧油貿易有限公司原工會主席官明生受賄、貪污、挪用公款案。官明生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撥付、儲備糧輪換、利用低息貸款購糧、承接動態儲備大米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賄賂67萬余元;指使他人通過虛增開支的方式套取荊西糧油儲運站公款進行私分;指使他人將荊西糧油儲運站公款提供給他人使用。官明生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因犯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
以上六起糧食購銷領域腐敗案件,涉及糧食業務主管監管部門、國有糧食企業、基層糧站,涵蓋糧食收購、存儲、銷售和糧庫建設等各個環節,有的玩忽職守、監管不力,有的濫用職權、挪用公款,有的靠糧吃糧、套取補貼,嚴重危害國家糧食安全。全省紀檢監察機關要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保障糧食安全、懲治涉糧腐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省紀委十一屆三次全會部署要求,持續深化專項整治工作。要錨定徹底根治系統性腐敗目標任務,持續加大懲治力度,嚴查快辦重大典型案件,釋放“全面從嚴、一嚴到底”的強烈信號,堅決鏟除腐敗滋生土壤。要壓緊壓實各方責任,持續開展五個方面“回頭看”工作,及時糾正偏差、推動整改,不斷鞏固拓展專項整治工作成果。要形成常態長效治理,查找制度漏洞和監管漏洞,持續推動深化監管體制機制改革,從深層次破解矛盾、從根本上解決糧食購銷領域腐敗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