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昨天審議國務院提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受國務院委托,科技部部長萬鋼對草案作了說明。
草案規定: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可以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沒有規定或者約定的,按照法定的最低標準給予獎勵和報酬。
萬鋼指出,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體制改革的深入,1996年公布施行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有些內容難以適應需求,包括企業對科研機構取得的科技成果信息缺乏充分了解,影響科技成果轉化,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導作用發揮不夠等。萬鋼表示,此次修改將增進社會各界對科技成果信息的了解,強化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地位等。
草案對現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的科技成果信息資料庫制度作修改、完善,規定國家建立、完善科技報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科技項目實施情況以及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
此次修改還引導和激勵科研機構積極轉化科技成果。規定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
為促進科研與市場的結合,進一步發揮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作用,草案規定,完善企業參與科研組織、實施的制度,規定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科研項目,制定相關科技規劃、計劃,編制項目指南應當聽取相關行業、企業的意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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